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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来信之前

雇主问得最多的那些问题

配额、本地劳动力优先、许可类型的选择、家庭团聚:以下是我们的回答,包括答案为「不」的时候。

条件

入境就业的条件

我们的人选是欧盟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民,这与我们有关吗?

没有关系。欧盟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国民适用《人员自由流动协定》:没有配额,没有本地劳动力优先,也无须证明经济利益。本站所述的程序对他们不适用。

许多雇主并不知道这一点,白白启动了一堆手续。若对人选的国籍或身份有一丝疑问,请把这个问题放在最前面问:答案会改变整张时间表。

有配额吗?是不是已经用完了?

有。2026 年,联邦委员会为第三国国民技术人才设定的联邦上限为 8 500 个名额,其中居留许可(B 许可)4 500 个、短期许可(L 许可)4 000 个,适用于全瑞士。

截至 2025 年 9 月底,这些配额已使用约 52%。可见多数时候卡住申请的并不是配额:而是入境就业条件与材料的质量。

所谓瑞士与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劳动者优先,是什么意思?

《外国人与融入法》(LEI)第 21 条第 1 款设定了一项累积条件:只有在证明瑞士境内没有任何劳动者、且自由流动协定缔约国国民中也没有任何人符合所需条件之后,外国人方可获准入境就业。

持瑞士高校文凭者有一项例外,见下一问。

这与岗位申报义务是什么关系?

这是一项另外的义务。在失业率达到或超过 5% 的职业类别中,雇主必须先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空缺,之后才可在别处发布,并须遵守五个工作日的限制发布期,随后约见条件相符的求职者。

这一步是对法律第 21 条本地劳动力优先的补充,而不是替代。

应当按什么薪酬水平考虑?

法律第 22 条第 1 款要求薪酬与劳动条件须符合当地、该职业与该行业的惯常水平。本站不公布任何参考数字:惯常薪酬要逐案确定,视所在州、行业与具体岗位而定。

为衡量何谓惯常,我们依据 SECO 全国薪酬计算器,这是主管机关的参考工具,按行业、职业与地区列出惯常薪酬。

哪些人选算符合资格?

法律第 23 条第 1 款把许可限于管理人员、专业人员与其他技术工人。就居留许可而言,人选的专业资历、适应能力、语言水平与年龄,须能显示其可长期融入。

对创造就业的投资者与创业者、科学文化体育界的知名人士,以及在跨国集团内部调动的管理人员,另有例外。

我们的人选持有瑞士高等院校的文凭,这会改变什么?

法律第 21 条第 3 款设有一项本地劳动力优先的豁免:它免去雇主证明其在瑞士与欧洲市场招聘尝试的负担。但它并未取消底层条件:所从事的活动须具有优越的科学或经济利益。

不过没有什么是理所当然的:持瑞士高校文凭者可在毕业后向州人口事务处申请一份为期六个月的居留证件用于求职。该证件须经申请方可获得,并非当然取得的权利。

8500

2026 年的许可名额

联邦上限,各类合计。

联邦委员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决定

4500

居留许可

B 许可,全瑞士。

沃州 DGEM

4000

短期许可

L 许可,全瑞士。

沃州 DGEM

许可类型

选择居留证件

L 许可还是 B 许可,怎么选?

选择首先取决于岗位的期限。完整对照见本问下方。

家人能一起来吗?

外籍配偶及未满 18 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取得许可,但须满足法律所定的条件:同住一户、住所适当、不依赖社会救助,并能以居住地通行的国家语言沟通。

我们刻意说「可以取得」而不是「有权取得」:就 L 与 B 许可而言,家庭团聚始终受这些条件约束,并非理所当然。

要花多长时间?

取决于所在州与案件的复杂程度。需要联邦批准时,那一阶段还要另加一步。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不公布任何数字,哪怕只是参考:各州之间差异太大,单一时限说明不了什么。

申请被驳回会怎样?

我们分析主管机关援引的理由,并评估在案情已有变化的情况下能否重新提出申请。若考虑向司法机关提起上诉,我们会转介律师事务所:那一阶段不属于我们的受托范围。

跨境通勤劳动者的情况如何?

跨境通勤者制度,即法律第 25 条,另成一格:它要求在邻国拥有长期居留权、在邻国边境地区居住满六个月,且活动须在瑞士边境地区内进行。关于名额上限、个人资历与住所的条件,即第 20、23、24 条,在该制度下不适用。

短期许可与居留许可的对照。
比较项 L 许可,短期 B 许可,居留
预计居留期限 LEI 第 32、33 条 最长一年,用于特定目的一年以上,用于特定目的
延期 LEI 第 32 条第 3 款与第 33 条第 3 款 累计最多两年无撤销事由者可续期;并考量融入情况
换工作 LEI 第 32 条第 3 款 仅在具备正当理由时准予不受这一特别限制
家庭团聚 LEI 第 44、45 条 配偶及未满 18 周岁的未婚子女,在法律所定条件下可取得短期许可配偶及未满 18 周岁的未婚子女,在法律所定条件下可取得居留许可
四类与工作相关的许可总览

L

短期

期限
最长一年,为特定目的
换工作
仅限具备正当理由
家庭团聚
可能(第 45 条)

B

居留

期限
一年以上,为特定目的
换工作
受撤销事由限制
家庭团聚
可能(第 44 条)

C

定居

期限
无期限
换工作
不设条件
家庭团聚
权利(第 43 条)

G

跨境通勤

制度
在邻国拥有长期居留权(第 25 条)
所需居住
在邻国边境地区居住至少六个月
活动
须在瑞士边境地区内进行

受托范围

我们做什么,不做什么

你们能保证拿到许可吗?

不能。是否发给许可,只由州主管机关、必要时由联邦机关决定。我们编制并陈述材料,把被理解、被接受的机会做到最大,但绝不保证结果。任何相反的说法都是误导。

你们做职业介绍吗?

不做。人由贵公司挑选,入境就业手续由我们保障。物色与推介人选属于《联邦职业介绍与劳务派遣法》的范围,需要一项我们既不持有、也不声称持有的许可。

你们是律师事务所吗?

不是。我们在行政程序中为贵公司提供咨询并代表贵公司。若要在司法机关提起争讼上诉,仍须律师事务所,必要时我们会为贵公司转介。

第一步

这里没有涵盖的问题?

来信联系,或者直接就贵公司的具体情况启动一次可行性分析。

批准与否由州与联邦主管机关决定。我们负责编制并陈述材料,不保证结果。